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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之乡命名办法》正式印发
作者:中国观赏… 文章来源:中国观赏石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5 10:01:15


附:中国观赏石之乡命名办法

 

中国观赏石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观赏石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促进观赏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做到科学有序地探采、收藏、交易,确保观赏石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其经济、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被命名地区的知名度,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同意,中国观赏石协会组织开展 “ 中国观赏石之乡 ” 的命名工作。为便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观赏石之乡命名称谓:中国观赏石之乡命名含 “ 之乡 ” 、 “ 之城 ” 、 “ 之都 ” ,本办法只限于 “ 之乡 ” 、 “ 之城 ” , “ 之都 ” 命名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观赏石之乡的命名定位原则:按申报地所属之行政区划,观赏石之乡定位为县、乡镇;观赏石之城定位为地级市。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地区的观赏石资源蕴藏丰富,石种突出或品种多,国内知名度较高,形成规模,并具有良好的开发利用前景。
    第五条 在观赏石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科学管理,重视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重视环境保护,有具体的复垦措施,维护当地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的完整。
    第六条 观赏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已具备产业化格局,观赏石展示、展销的各种场、馆、园、店等已具规模,形成一定数量的产业队伍,造就了一批较有实力的观赏石经营企业家,经济效益显著,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所贡献。
    第七条 在观赏石文化建设方面,积极普及观赏石基础知识,注重继承和弘扬观赏石文化,群众性赏石、藏石、论石等均有一定基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八条 以观赏石为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与国内外城市间交流和扩大城市影响力,带动当地投资与旅游业的发展方面成效显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由申报命名的县、乡镇、地级市人民政府向中国观赏石协会提出申请。所在地观赏石协会(中石协单位会员)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申报。
    第十条   申请应提交:
    1. 《综合报告》 15 份(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一)。
    2. 《观赏石之乡申报书》 15 份(附件二)。
    3.  光盘、图册或照片集 3 套。
    第十一条 本着节约和非盈利原则,缴纳命名申报、评审及其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中国观赏石之乡的质量,使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成立中国观赏石协会之乡命名领导小组、命名评审委员会和命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命名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 、命名领导小组由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土资源部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专家 5 - 7 人组成,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任期 3 年。
    2 、命名领导小组负责中国观赏石之乡命名的认定;审定命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指导命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研究与中国观赏石之乡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命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1 、命名评审委员会由认真负责,学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命名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 9 - 11 名,任期 3 年。
    2 、命名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观赏石之乡命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命名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观赏石协会业务部,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1 、负责中国观赏石之乡申报材料的接收与审核。
    2 、负责组织命名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进行申报地的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
    3 、负责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会议和文件资料的编印等事务性工作。
    4 、负责建立和管理观赏石之乡的档案,负责与被命名的中国观赏石之乡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命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地,提出由命名评审委员会委员、相关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观赏石协会(中石协单位会员)组成的专家组( 3 - 5 人)名单,报命名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由中国观赏石协会与申报地政府联系,安排命名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对申报地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命名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向命名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价报告(附件三)。
    第十八条 由中国观赏石之乡命名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实地考察评价报告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命名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经命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国观赏石之乡的申报地,由命名工作办公室拟文报命名领导小组审定,由中国观赏石协会会长签发确定命名。

第六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评审中国观赏石之乡,重点是从观赏石资源条件,利用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弘扬观赏石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 5 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核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第二十条的 5 个方面,确定以下 9 项评审指标进行评分,总分为 100 分,评分总分小于 70 分的不予命名。
    第二十二条 由命名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评,评审会议需有 2/3 以上(不含 2/3 )委员出席,并以记名方式填写评审表,采取加权平均法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指标及赋值
    1 、   观赏石资源条件  30 分
    1 )已利用资源量   ( 15 分)
    2 )可持续利用资源量   ( 15 分)
    2 、观赏石开发利用情况  20 分
    1 )场、馆、园、店等建设利用情况   ( 10 分)
    2 )近 10 年内办展情况   ( 10 分)
    3 、观赏石利用效益  20 分
    1 )经济效益   ( 10 分)
    2 )社会效益   ( 10 分)
    4 、观赏石文化普及与宣传  10 分
    5 、观赏石资源管理与保护  20 分
    1 )资源与环境保护情况   ( 10 分)
    2 )已建管理制度及长远规划   ( 10 分)

第七章 命名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观赏石之乡命名及授牌仪式由中国观赏石协会与获得命名的申报地政府共同商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每年受理一次观赏石之乡的申报事宜,申报截至日期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 ,从收到申报书到审批,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命名中国观赏石之乡的地区应保持和维护荣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和中国观赏石协会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将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对已获命名中国观赏石 “ 之乡 ” 、 “ 之城 ” 的地区,组织不定期(至少二年一次)检查。对保持荣誉较好的给予表扬和推广;对有损荣誉的将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改正后再次出现有损荣誉的,将呈报命名领导小组,撤销其称谓。
    本命名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观赏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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